z甲方:重庆市涪陵金帝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金帝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麻类服饰专卖店
第一条 本合同相关术语解释
公司经营技术资产:是与公司的注册商号、商标、标志和与服务标志、模式、店铺管理方式、商品陈列技术及有关营运的不可分的统一系统。
专卖店:指使用属于甲方所有的经营技术资产及商标的服饰专卖店。
公司商标:指称为公司的商标和服务标志及表示公司的标记、记号、招牌、标签、样式及其他一切营业象征。
公司形象:专卖店因使用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和商标,而使其统一性被公众广泛认识,获得了信誉,并在统一形象下营运。
第二条 双方的从属关系
1、合同当事双方各自独立,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资、代理、雇佣、承包关系。
2、乙方不具有代行公司而发生任何行为的权力。乙方职工不是甲方的员工,也不是甲方的代理人。甲方对其劳动关系及员工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3、专卖店的经营由乙方自立,独立承担责任,经营决策是乙方自行判断、自主运作的行为。
第三条 专卖店的资格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合法的经营资格;
2、按要求完成培训内容,被集团公司认可的合格者;
3、具有良好的资信和一定的资金实力,能按公司要求提供资料,并接受公司的审核;
4、能配合公司定期或不定期搞好大型促销活动,积极搜集市场信息和最新服饰流行款式,并及时向公司反馈。
第四条 授予特许权
在本合同执行期间,甲方给予乙方在规定的场所开设、经营专卖店的权力。
第五条 统一标识的使用
1、甲方承诺在本合同执行期间,乙方可以使用公司商标、服务标志及表示这些标志、记号、样式的标签和招牌。
2、乙方不得在专卖店以外使用本合同中甲方同意乙方使用的商标。
3、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不得再使用公司商标、服务标志及表示这些标志、记号、样式的标签和招牌。
第六条专卖店的责任
1、乙方只能按甲方承诺的范围和方法使用公司商标及经营技术资产,按统一形象经营专卖店。
2、乙方使用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时,不得损害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不得向第三者泄密、传递公司经营技术资产;不得帮助第三者模仿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
3、专卖店不能混卖其它产品。
第七条 专卖店的设置及店址的选择及变更
1、专卖店的设置原则:50—100万人口的城市设一家加盟店;100—500万人口的城市设1—2家加盟店;500万以上的城市设3—5家加盟店;50万人口以下的城市原则上不设加盟店。
2、专卖店店铺设在乙方处,乙方选择的店址应经甲方同意。
3、甲方不得在乙方店半径250米(直径500米)范围内自己或让第三者设立同类店铺。
4、甲方依据地理条件和区域商业结构状况认为,在现有专卖店的所在地另设公司店铺,不会发生相互竞争关系,或因人口增加、交通情况变化等原因,甲方认为有必要再增设店铺时,甲方可以自己或让第三者在同一区域经营专卖店,但必须符合以上设置规定。
5、因地理环境变化和其他原因,乙方希望变更在规定区域内的店铺时,可以向甲方提出变更申请。甲方认为变更要求的理由成立,则应即刻作出答复。
6、乙方还要新建专卖店时,必须与甲方另行签订连锁合同并向甲方支付加盟金、保证金。
第八条 甲方无形资产
乙方承认公司经营技术资产是只属于甲方的具有特定价值的经营技术资产;承认公司商标为公司连锁统一的营业象征,属甲方所有。
第九条 双方义务
1、在开业前及本合同执行期间,甲方应向乙方派员进行开业的经营指导,向乙方传授必需的麻类服饰专业知识和经营技术;乙方必须派遣店主和可以代其承担责任的职工参加甲方规定的培训,费用自担。
2、开业后如甲方有培训指示,乙方必须按要求派职工再次参加培训,获得必需的知识和技术。
3、乙方必须参加公司的定期会议和临时经营者会议。甲方应提前3周通知开会日期。
4、乙方在接受甲方指导期间,允许甲方派遣的人员进入店铺内了解乙方的全部经营情况。
第十条 店铺的装修
为维护公司形象的统一性,乙方店铺的装修风格应符合甲方要求并经甲方验收合格。
第十一条 销售协同
甲方应向乙方推荐进货品种,提供有关促销的各种资料。
第十二条 进销价格的设定和货款的支付
1、乙方应按甲方建议的零售价格销售,不得擅自降价。
2、甲方建议的零售价格与本地区实际不符的,乙方要向甲方说明情况。甲方应根据公司形象的统一要求和乙方所处地区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向乙方提出与其实际相符的价格建议。
3、公司实行订货制,每年定期发布流行款式,由各加盟店订购,各加盟店也可根据搜集的市场信息向公司订货,加盟店进货价格按本部店售价的60—70%进货,货款一次性付清。
第十三条 加盟金、保证金
1、加盟金为20万元、保证金10万元,乙方于签订合同的同时向甲方一次性缴清。
2、合同2年签订一次,不论合同期满,还是中途解约或其他理由,加盟金不予退还;当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时,保证金不予退还;合同期满乙方不再经营加盟业务并未违反本合同规定的条款时,保证金全额退还;续签合同时前次缴纳的加盟金、保证金可以延续,不再缴纳加盟金、保证金。
第十四条 物品的保养、维修
1、乙方要保养好店铺设施及其他供营业使用的一切物品,维护公司形象。必须经常清洗、检点店铺建筑外观,养护内外装饰和其他用品,使之保持清洁和完好状态。
2、乙方如不能充分做好前项规定的保养工作,且在受到甲方相关警告后的5日之内仍不见改善,甲方可委托第三者做保养事务,所需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十五条 合同的解除
1、甲方和乙方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可随时终止本合同。
2、乙方提前3个月通知甲方解约,在乙方预告期满后便宣告终止。
3、无论合同期满还是中途解约,本合同一旦终止,乙方就失去了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的使用权。乙方必须自行撤除招牌,从建筑物和其他设备、用品上消除公司商标、服务标志和特定名称等一切营业象征。如乙方不主动撤除,甲方或甲方代理人可以自行进行撤除作业,并要乙方负担为之产生的一切费用。
4、乙方发生如下各项中任何一项行为,甲方可对乙方规定期限,以书面形式劝告乙方终止或改正其行为,超过指定期限不改善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⑴ 乙方没有忠实地实施甲方提出的劝告。
⑵ 专卖店混买其它产品。
⑶ 乙方的其他违约行为或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5、乙方发生以下各项中的任何一项行为,甲方可不作预告而解除合同。
(1)乙方受到临时查封、破产、特别清产核资、银行拒绝受理汇票等处分,或乙方自己宣布破产、乙方法人解散、营业终止、剧烈的组织变动、协议出卖或整顿店铺。
(2)乙方损害了甲方、其他连锁店的名誉、信誉,妨碍了甲方或其他方的业务。
(3)乙方在签订本合同1年以后仍未开业。
6、甲方违反本合同或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乙方可对甲方规定两周以上期限,如甲方在规定期限内仍不履行规定义务,乙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7、发生如下任何一项事由,乙方可不作预告,单方面终止合同。
⑴ 甲方申请或法院宣布破产、特别清算。
⑵甲方退出特许连锁事业,或放弃该事业。
⑶法令、政令规定甲方终止营业。
第十六条 营业的让渡和承继
1、乙方未事先征得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权利、店铺营业的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第三者。
2、如乙方希望出让或出租店铺时,甲方可优先接受店铺或接替、承租。
第十七条 责任
1、乙方使用公司的商号、商标、服务标识,因自己的经营而损害了第三者利益时,由乙方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甲方不承担责任。
2、甲方因乙方的行为而承担被索赔责任时,可要求乙方负担被索赔的赔偿金。
第十八条 合同的变更
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
第十九条 纠纷的解决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本着友好的原则共同协商解决。如发生纠纷,由甲方所在地法院受理。
以上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署名盖章后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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